3、海上風電項目的股權分布

4、海上風電項目的股權分布
荷蘭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中 ,《推動可持續能源》計劃(或SDE+)是扶持投資人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的主要政策。SDE+計劃提供的鼓勵,以上網優惠形式提供,通過對最終消費者的用電賬單征收費用來作為資金來源。SDE+計劃向可再生能源生產商提供固定年期的補償,使其可與傳統發電商競爭,而海上風電的補償期為15年。
項目開發商就要通過股本募資或項目融資,為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建設成本自行融資。
政府在不同的年度投標回合中分配補助,而政府提供的最高補助額(歐分/kWh),按每輪投標后遞減。
政府授予的補助金額,是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產電成本(由荷蘭的經濟事務部行政設定該產電成本,但政府邀請可再生能源項目在標書內提供更低成本的報價)與電力市價兩者的差額。這樣,項目開發商就能以市場價格出售可再生能源,能與市場上其他(非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商競爭(政府所提供的補助,會足以讓可再生能源項目合乎經濟原則)。
根據SDE+計劃,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商必須按市價售賣所產出的全部能源。除了市價外,產電商還可收取補助,補助最高可達投標時獲分配的預定最高基數或每kWh的預購電價;換言之,產電商在每kWh電力可收取保證的最低收入。此外,荷蘭也引進了“市值”底價,為政府根據SDE+計劃支付的補助總額設定上限。
經過最近一輪的投標程序后,預期Borssele海上風電場的成本可比預期便宜27億歐元。DONG Energy是這次的中標開發商,其在標書提出每kWh約7.27歐分的平均成本(不含每kWh的1.4歐分的電網成本)。
風機供應商

按運營的MW和項目而計算的市場份額
5、障礙與難題及熱點話題
障礙與難題:荷蘭政府為了開發海上風電項目,制訂了全新的監管框架,希望推動鼓勵加快完成海上風電項目,優化成本效益。由于框架推行不久,多方面有待改進,而且需要項目開發商密切監督以下方面:
海上風電場或并網海上風電平臺的場址與電纜路線的決定不服而上訴(招標開始時,選址決定仍可被撤回),或對許可證或所授補助不服而上訴;及
建設海上風電項目時,要與海上電網基建建設、與荷蘭岸上HV電網并網方面協調。
熱點話題:荷蘭頒布新的附屬法規詳細規定海上風電的框架后,市場需要更密切監察,舉例:需要再三考量的事宜包括:
并網延誤與服務中斷的賠償制度;
分配給海上電網管理人用來開發海上電網的補助;
歐盟法下關于海上電網融資的潛在國家補助事宜,有可能是具爭訟性的。
此外,項目開發商應留意,需要向荷蘭國家政府提供銀行擔保,保證 (i) 項目依時完成(中標后五年內);(ii) 是否具有清拆工程所需的財務資源。
全新的海上風電監管制度:
精簡與國家協調:國土規劃-批準 – 及上訴程序
許可/補助+并網的制度
標準化的AC海上風電并網
并網延誤與服務中斷的賠償制度
多個新的海上風電項目最終在2019年8月31日前首次并網
6、投資人展望
短期展望 :荷蘭頒布全新的海上風電法規后,為2023年前交付額外3.5 GW的海上風電項目提供了必要的框架與穩定的市場環境。在這新框架下,新建海上風電項目的市場變得明朗可觀,引來國內外投資人的垂涎。
首輪招標成功后,預期在2016年9月初為Borssele風電場第III及IV期啟動第二輪招標。投標人很可能會包括已組成的聯合體以及個別的、有可能在中標時尋覓項目合伙人的各方。
此外,在荷蘭現存的已在運營或在建的海上風電場,我們看見有不少投資人有興趣為Eneco的Luchterduinen風電場再融資, 預期投資人也有興趣為Gemini的債務進行再融資。
長遠前景:荷蘭全新的監管框架以2023年前達成荷蘭可再生能源目標為重點。預期歐盟2030氣候能源框架將大幅提高荷蘭在可再生能源的目標,使其超過2023年的目標,但目前無法得知海上風電的具體目標。
盡管如此,荷蘭長遠的海上國土規劃已經考慮到未來要大幅提高海上風電的開發,將裝機總產能提高至約17 GW。

主要運營商(運營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