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正在發改委和能源局征求意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是由財政部單獨制定的。而按照新可再生能源法,應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這意味著未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管理將涉及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國家能源局、財政部三個部門。如果考慮到具體執行過程,則還涉及電監會、電網公司和大的電力公司等。
發改委專家建議,應由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科技部、國資委和電監會等部門共同籌備成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作為管理機構,同時,以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分解為各年度發展目標,估算出所需資金的基本規模。由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基金使用的年度計劃,發改委落實電價附加的水平,財政部負責補足基金使用年度計劃中電價附加不足的部分,制定年度基金預算并管理基金專用賬戶。
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王斯成表,按照最新政策,每度電提取4厘錢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附加,到2020年可累計為上述基金籌集224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