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制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考核。實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對未完成環保目標任務或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負有責任的地方政府要進行約談,實施區域限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環境保護部、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
(二)完善綜合決策機制。
66.完善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環境管理體系。(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
(三)加強法規體系建設。
67.加強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修訂的基礎研究工作,研究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土壤環境保護、排污許可證管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機動車污染防治、有毒有害化學品管理、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等法律法規。(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
68.統籌開展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核電標準、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環境監測規范、環境基礎標準制修訂規范、管理規范類環境保護標準等制修訂工作。完善大氣、水、海洋、土壤等環境質量標準,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常規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強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和企業周圍環境質量監控要求。推進環境風險源識別、環境風險評估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保護標準建設。鼓勵地方制訂并實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
(四)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69.落實燃煤電廠煙氣脫硫電價政策,研究制定脫硝電價政策,對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非電力行業脫硫脫硝和垃圾處理設施等企業實行政策優惠。對非居民用水要逐步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對高耗水行業實行差別水價政策。研究鼓勵企業廢水“零排放”的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電監會、水利部)
70.健全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使用制度,發展排污權交易市場。(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71.推進環境稅費改革。全面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完善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逐步滿足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和污泥無害化處置需求。改革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適度提高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水平。(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稅務總局)
72.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加大對符合環保要求和信貸原則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建立銀行綠色評級制度,將綠色信貸成效與銀行工作人員履職評價、機構準入、業務發展相掛鉤。(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銀監會)
73.推行政府綠色采購,逐步提高環保產品比重,研究推行環保服務政府采購。推行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
74.探索建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研究制定實施生態補償條例。建立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生態補償機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海洋局、能源局)
(五)加強科技支撐。
75.推進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野外觀測研究站等建設。(環境保護部、科技部)
76.大力研發污染控制、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范的高新技術、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發氮氧化物、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危險化學品等控制技術和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修復、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技術。大力推動脫硫脫硝一體化、除磷脫氮一體化以及脫除重金屬等綜合控制技術研發。強化先進技術示范與推廣。(科技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財政部、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六)發展環保產業。
77.大力推動以污水處理、垃圾處理、脫硫脫硝、土壤修復和環境監測為重點的裝備制造業發展,研發和示范一批新型環保材料、藥劑和環境友好型產品。推動跨行業、跨企業循環利用聯合體建設。實行環保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推進煙氣脫硫脫硝、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污染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進程,推行煙氣脫硫設施特許經營。制定環保產業統計標準。(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電監會、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統計局、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