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策制定的有效性考慮,在技術選擇過程中,應避免豐富的低成本的資源得不到開發,而不豐富和開發成本較高的資源卻得到了開發的現象產生。”一位參與制定《配額制建議稿》的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專家表示。
配額制在本質上正適應了這種需要,由于配額制制本身并不偏好某種可再生能源技術形式,其對所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形式一視同仁,因而,資源豐富的低成本可再生資源將受到追捧。
當下,資源最豐富、技術最成熟、成本最低的可再生能源非水能莫屬。如此一來,《可再生能源法》豈不是成了一部《水能促進法》?而水能開發當中的環保問題、移民問題至今仍是困擾中國水能發展的頑疾。
值得一提的是,在《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水能雖被視為可再生能源,但該法律文本同時又表示,水力發電對法律的適用,將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而來自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的意見則認為,配額指標應包括水電在內的所有可再生能源電力,但應確定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應達到的比重,以確保風電、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發電產業的發展。
換句話說,可以通過制定分技術指標,對不同技術實行不同的配額。從可操作性考慮,很可能將先劃分為包括水電的可再生能源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兩類配額指標。
劍指電網企業
事實上,在去年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前,原來的法律文本中也規定了全額收購制度,但該制度并未實行配額制,在實施中,由于企業責任關系不明確,缺乏對電網企業的有效行政調控手段和對電網企業的保障性收購指標要求,相關的全額收購的規定更是難以落實。
因此,在《配額制建議稿》中,電網企業首先受到影響。上述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專家表示,中國配額指標的作用主要是約束電網企業。
在2007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曾明確提出:“對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強制性市場份額目標:到2010年和2020年,大電網覆蓋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
這意味著,在政府此前制定的總量目標中,“大電網”和“發電裝機投資者”,即電網企業和大型發電企業均被施以約束性指標,且電網企業排在發電企業之前。
只不過,原來由于相應的考核辦法沒有出臺,導致發電側總體上可以完成目標,而電網側缺乏足夠的積極性收購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造成風電等其他可再生能源接入和運行限電問題十分突出。
“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為配額義務承擔主體的確定掃清了制度障礙。排在首位的義務承擔主體是電網企業,全國性的電網經營主體包括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和部分地方電力公司都是配額義務的承擔主體。”上述專家表示,其次的義務承擔主體才是大型的發電企業。
不過,指標未必如《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所確定的1%或3%(2010年目標),這部僅僅于3年前制定的長期發展規劃明顯低估了中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勢頭,以風電為例,中國2009年的風機裝機容量已經逼近長期規劃中2020年的發展目標,因此,相應的指標將肯定會提高。
目前,具體的指標數據仍未最終確定,但配額制表的分配準則則已基本框定。按設計,可再生能源電力總比重目標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目標都要分配到各電網公司,分配的依據是所在服務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所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
指標分配到電網公司后,電網公司應按照合理消納方案的建議,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研究論證后,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規劃和消納方案,以及相關地區應承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指標。
同時,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財政等部門,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指標分配到各省,作為省級能源行政管理的責任目標。
大的發電企業應完成的配額比例則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確定,以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和五年規劃方式明確提出。
告別上網電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