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政策逐步完善
從世界各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經驗看,政府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政策支持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有力保障。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得到國家和全社會的高度重視,相繼制定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及政策,極大地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2005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的頒布與實施,在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標志著我國可再生能源已經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該法在起草、修改過程中,借鑒了世界多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經驗,特別針對可再生能源成本高、市場競爭力弱的問題,對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責任與義務,進行了突破性的制度設計。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五項:一是總量目標制度,即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提出總量目標制度,通過制定規劃引導社會投資,推進市場發展。二是強制上網制度,在我國目前的電網體制下,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可以及時上網和優先調度。三是實施分類電價制度,即根據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平均社會成本,分別制定相應的電價。四是費用分攤制度,即落實公民義務和國家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可再生能源電價超出常規能源電價的費用在全國電網分攤。五是專項資金制度,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專門用于費用分攤制度無法涵蓋的領域。在這些制度設計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各項配套法規陸續出臺,使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設計落到了實處,使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各項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2007年6月,國務院審議通過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明確將進一步加快水能、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的開發利用,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增強市場競爭力,不斷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今后一個時期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體目標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解決偏遠地區無電人口用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推行有機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推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產業化發展。
1.充分利用水電、沼氣、太陽能熱利用和地熱能等技術成熟、經濟性好的可再生能源,加快推進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太陽能發電的產業化發展,逐步提高優質清潔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力爭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10%,2020年達到15%。
2.因地制宜利用可再生能源解決偏遠地區無電人口的供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并使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按循環經濟模式推行有機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基本消除有機廢棄物造成的環境污染。
3.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的產業化發展,建立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體系,形成較完善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到2010年,基本實現以國內制造設備為主的可再生能源裝備能力。到2020年,形成以自有知識產權為主的國內裝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