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在風電場分布最為集中的在Ⅰ類、Ⅱ類、Ⅲ類資源區,在棄風限電嚴重的情況下,目前執行的標桿上網電價低于實際所需電價,不能保證8%的資本金內部收益率,風電項目處于虧損狀態。因此,上述資源區風電電價的調整,應該是以消除棄風限電為前提條件。然而,棄風限電的最主要原因并非技術問題,而是不同主體的利益沖突,根本原因是不符合發展需要的電力體制,可見棄風限電問題短期內難以徹底避免,所以電價的調整要充分考慮到這一問題的長期性和復雜性。目前正在審批或建設中的跨省特高壓輸電通道,如果建設完成后,能真正落實以輸送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為主,而不是掛羊頭賣狗肉,這樣確實可以緩解這三類資源區的棄風限電問題,但其建設周期至少是2-3年。因此對于上述地區的風電電價,在近期內應保持目前水平不變,過渡2-3年再考慮予以調整。如果非要調整,一定要以解決棄風限電問題為前提,一種方案是制定具體措施,落實可再生能源法中的規定,對棄風限電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第二種解決方案是在保障上網電量的基礎上采取分段電價的方式,即在滿負荷小時數2000小時內的上網電量執行現在的風電電價,2000小時之外的上網電量執行所在地區脫硫標桿電價。
Ⅳ類資源區主要位于我國的中東部和南部,地形地勢復雜,人口密集,土地使用成本高,項目開發難度大,單位千瓦造價較前三個區域明顯升高,2012年平均在9000元左右。按照風能資源區劃所依據的理論上的資源條件,如果年利用滿負荷小時數達到2000,則所需上網電價在0.599元/千瓦時的情況下,即可守住8%的盈虧線。但隨著易于開發的相對優質風能資源迅速減少,開發目標開始向資源條件較差的區域推進。從日前國家能源局下發的“十二五”第四批風電項目核準計劃來看,在此次2760萬千瓦的核準總量中,華中、華東和華南等低風速地區占據了60%,其中山西省的核準規模達到了208萬千瓦、湖南省200 萬千瓦、湖北82萬千瓦、江西62萬千瓦,這些區域內大部分可開發風能資源的年利用滿負荷小時數在1800-1900之間,此時若要保證8%的資本金內部收益率,上網電價需要達到0.631-0.666元/千瓦時,高于目前的標桿上網電價0.61元/千瓦時。
可見,對于Ⅳ類資源區來說,目前0.61元/千瓦時的上網電價并不是高了,而是偏低,每千瓦時還應上調0.02-0.04元才能保證合理的利潤。Ⅳ類資源區幅員遼闊,靠近負荷中心,并網條件較好,我國風電制造企業也通過技術創新,開發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低風速風電機組,這些地區的風電開發對支持制造業發展,調整當地能源結構,優化全國風電開發布局有重要意義。同時,這些地區的脫硫標桿電價較高,國家為每度風電實際支出的補貼金額只有0.15元左右,比三北地區要低0.1到0.2元,補貼效益更高。因此對于IV類資源區,應該通過價格手段推動其加快發展,建議電價可以適當上調0.02-0.04元/千瓦時。如果國家統一上調電價有難度,建議各省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出臺附加支持政策,支持本地區的風電開發。
二、盡快出臺海上風電標桿電價
海上風電代表著風電技術領域的前沿和制高點,是世界上主要風電市場重點關注的發展方向,也是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內容。我國可供開發的海上風能資源豐富,場址靠近負荷中心,海上風電的開發利用不僅是風電產業向縱深發展的關鍵一環,也是帶動我國相關海洋產業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然而沒有電價政策的支持,就無法培育出健康的海上風電市場,沒有規模化的市場,就沒有技術進步的產業基礎,就難以把握住產業發展的關鍵機遇期。距2010年我國首個海上風電工程東海大橋項目首期投運已有三年多時間,但我國海上風電的指導電價遲遲未能出臺,這已然影響到了海上風電的發展進程。海上風電特許權招標項目并未像在陸上風電上實施的那樣,為海上風電標桿電價的制定提供準確的依據。“十二五”期間500萬千瓦的海上風電裝機規劃目標的完成時間目前已經所剩無幾,當務之急是盡快出臺合理的海上風電指導電價。縱觀海上風電發展較好的幾個歐洲國家,都有清晰明確的單獨針對海上風電的電價機制,且電價水平對產業發展形成穩定而有力的支撐作用。(表2)其中德國在2012年修訂可再生能源法的時候,還上調了海上風電價格,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證政策的穩定性和電價水平的科學性。我國可參考別國經驗、電價機制和水平,結合我國海上風電工程實際,制定海上風電標桿電價。有鑒于我國海洋工程條件的復雜性,以及初期階段工程造價較高、運維費用較高的情況,海上風電的電價支持力度不應低于表2中所列歐洲各國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