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目公告
4.投標人資格要求
4.1投標人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以下資質之一: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
修改為:
4.投標人資格要求
4.1投標人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以下資質之一: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或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或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或
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
其余不變。